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海峽兩岸科技工業園、鄉鎮工業園區企業減免收費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南京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省級以上開發區發展的若干決定》(寧政發[2000]21號)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浦口經濟開發區、珍珠泉旅游度假區、海峽兩岸科技工業園(以下簡稱“三個開發區”和鄉鎮工業園區內注冊的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在“三個開發區”內注冊并在園區內實施固定資產投入的生產經營或服務經營型企業;在區政府正式批準的鄉鎮工業園區注冊并實施固定資產投入的工業企業,以及其他經區政府批準減免的重點項目。本辦法不適用于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三條 凡在“三個開發區”和鄉鎮工業園區實施行政管理、提供服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
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收費”,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門、行使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及中介機構向區內企業收取的各種
基金、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及中介服務性收費等。
第五條 “三個開發區”和鄉鎮工業園區對在區內生產、經營的企業實行收費歸口管理。
第六條 向區內注冊、區內經營的外商(內資)投資企業發放《浦口區外商(內資)投資企業減免收費優待證》,外商(內資)投資企業憑此證享有減、免收費待遇。
第七條 向持有《浦口區外商(內資)投資企業減免收費優待證》的外商(內資)投資企業收費,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住房公積金由區內
房產部門會同“三個開發區”和鄉鎮工業園區向有關企業收取,時間暫定每月一次。
(二)涉及商品進出口管理、道路車輛管理的規費及建設工程管理方面的收費仍按原規定辦理。
?。ㄈ﹨^級各部門現行征收的7項
基金、資金和41項行政性收費按規定給予減免(詳見附表)。
?。ㄋ模嵭姓▋r,由事業單位提供的有償服務和各類中介機構的服務收費按原規定標準的2/3收取(詳見附表)。
?。ㄎ澹┕┧⒐╇姟⑧]政、電信、交通運輸等服務價格和經營性收費,按原渠道依法征收。
(六)治安聯防費、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征(撥、使)用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等收費及防洪保安
基金、糧食風險
基金、人民教育
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費中上繳省、市的部分,仍按原渠道繳納。
第八條 實行減免收費后,區政府各職能部門不得再直接向“三個開發區”和鄉鎮工業園區內外商“內資”企業收費,亦不得通過銀行托收,但各有關職能部門應履行的職責和管理服務范圍不變。
第九條 凡向“三個開發區”和鄉鎮工業園區內外商(內資)企業收取新立項的費用,須報區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條 列入歸口繳納的費用,付費企業應在收到《繳費通知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三個開發區”或鄉鎮工業園區指定的收費管理部門繳納。不按時繳納的每逾期1日加收應繳款的0.2%滯納金。
第十一條 “三個開發區”和鄉鎮工業園區收費管理部門實施歸口收費,應向區物價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持證亮證收費。應建立健全收費、
票據和資金管理制度和收費員崗位職責,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程序,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費
票據,認真做好各項資金的收、繳工作,并接受區物價、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三個開發區”和鄉鎮工業園區收費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減免收費
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區物價、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對違反減免規定的部門和單位應依據有關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物價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02年8月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