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成立后原告不出庭怎么辦
管轄權異議是指,案件的當事人對于自己的案件的
管轄權存在一定的異議,要求法院進行重新審理。那么,
管轄權異議成立后原告不出庭怎么辦呢?
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呢?下面,我們會為您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
管轄權異議成立后原告不出庭怎么辦?
只要被告對
管轄權提出異議,無論異議是否成立,法院都要出具
管轄權異議裁定書,如成立則移送,不成立則駁回,被告收到駁回
管轄權異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還能提出
上訴,由上一級法院審查
已超出答辯期的,被告已喪失提起
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法院不主動移送,或者原告主動撤訴,這個案子就只能在已立案的法院審理的。如果被告無其他正當理由不出庭,法院就會依法缺席審理并缺席判決。
二、
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
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幾個條件。
1、主體
有權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
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借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
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
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
管轄后,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
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于其在訴訟中居于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中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
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
起訴,被告因未收到
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
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
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
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
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3、形式
訴訟
管轄異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并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提出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
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
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于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
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綜上所述,如果
管轄權異議成立后原告不出庭,法院在進行審理的時候,是需要按照缺席審理并缺席判決的。另外,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時候,我們需要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進行提出自己的異議的,否則是不會被批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