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行管轄權異議可以
上訴的相關規(guī)定有哪些 一、
管轄權異議
上訴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
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不服
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
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
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由
上訴的規(guī)定可知,
管轄權異議的
上訴期限是10天。
二、
管轄權異議什么時候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
(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
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后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
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
管轄權以后,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三、
管轄權異議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三條 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
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但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
執(zhí)行管轄權異議可以
上訴的相關規(guī)定,
管轄權異議
上訴是有期限的,一般應在10天之內提出
上訴,法院對提出的異議需要審查,如果異議成立,法院會移交給有
管轄權的對應法院審理,不成立是會被駁回的,提出
上訴的人必須是當事人且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提出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