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留置權這一問題是人們所關心的的一項重要問題。同時建設工程也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該工程關系到社會的發展,人民的生產與生活。對于建設工程置留權問題,下面就由我們為您解答。希望可以幫到您。一、置留權的定義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
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
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二、留置權的概念及特征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
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
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是指債權人依
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按照
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留置該動產,以作為債權擔保的權利。
留置權人不僅得留置標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條件下于留置物的價值直接取償。因而,留置權是支配權的物價值的擔保物權,而不是支配標的物實體的用益物權。三、建設工程置留權由于建設工程是法定擔保物,采用其它業主支付擔保時發生了雙重擔保:一是建設工程物的擔保,二是其它財產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保證的業主支付擔保。由于法律上業主首先以物的擔保還債,以至其它業主支付擔保難以發揮效用,因而不可行。另一方面,為了與業主搞好關系以獲得更多
合同,業主拖欠工程款時,承包商往往寧可拖欠工人、供應商、分包商的款項,也不敢向擔保人索賠,而且"墊資工程"和"黑白
合同"也使第三方保證等其它業主支付擔保相同虛設。因此,可行的業主支付擔保應是建設工程物的擔保。近年來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建設工程愈演愈烈,我們在處理建設工程置留權問題的時候,一定能夠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辦事,做到有法必依。以上就是我們關于建設工程留置權這一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