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
同居關系時,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生活期間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解除
同居關系時歸個人所有。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
同居關系的財產中,如果一方堅持主張對某物的所有權,另一方又否定的,主張一方要負證明該物所有權歸自己的責任。如不能證明,則按共同財產分割。
其次,就是共同購置物。如今流行按揭購房,對這種價值大,對雙方影響大的物的分割,又存在許多的問題。當
同居關系解除時,如果這按揭的期限未滿,所有權還沒有完全取得(下面我稱這種所有權為“準所有權”),又怎么來分割呢?我認為可以分三種情況來討論。(1)如果雙方都主張對房屋的“準所有權”,則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有無其他的住房等情況來考慮,適當照顧經濟地位弱的一方。如果雙方經濟地位相當,可適當照顧婦女一方,但一方一旦取得房屋的“準所有權”,應給予已付房款的一半給對方,因為所取得的這一部分房屋所有權也是他們的共同財產來購買的。剩下的所有房款應由取得房屋“準所有權”的一方完全承擔。(2)如果雙方都不主張房屋的“準所有權”,則可以由雙方協商對外轉讓,所得的房款雙方均分。
再次,
同居期間為一方贈予另一方的財產,在
同居關系解除時,贈予人是否有權收回其贈予的財產?這里也有兩種情況,一是看贈予人是否出于自愿。由于未婚
同居有感情的基礎,所以,我們不能排除當事人出于感情的流露,出于真心,心甘情愿地將自己的物品贈予給對方。我覺得這種贈予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贈予人接受的物品,享有對該物的所有權:二是對方索要的物品。這種情況在婚外
同居關系中更為常見,我將在后面談到。
最后,對
同居期間的
債權債務的處理。如果其
債權債務是
同居當事人的個人
債權債務,則由個人享有和承擔;如果是共同的
債權債務,則按共同的
債權債務來處理,雙方應該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個人
債權債務與共同的
債權債務的界定,可以比照《婚姻法》中對夫妻的
債權債務來處理。
(二) 對子女的撫養教育
如果因
同居而有子女的,
同居關系解除時,還存在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的問題。
對
同居關系期間的子女在解除
同居關系時,子女的歸屬問題。總的來說就是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規定:“解除非法
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所以,比照法律應該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