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建設工程業發展迅速,但與之伴隨而產生的建設工程
合同常見糾紛問題也越演越烈。經常聽到有關這類問題的媒體報道,怎樣才能解決好這一糾紛呢。下面就由我們來為您講述建設工程
合同常見糾紛。
一、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比較復雜。在處理該類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有以下六種情況:
1、因轉包、違法分包
合同發生糾紛,實際施工人只
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應予準許,原則上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當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并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以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實際施工人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應予準許。
2、施工人掛靠其他
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
起訴發包人的,發包人可申請追加被掛靠單位或者掛靠施工人為第三人。發包人
起訴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的,可以追加被掛靠單位或掛靠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3、轉包、分包(包括違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如發包人只
起訴承包人或者發包人只
起訴實際施工人的,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二、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效力的認定
《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
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該條第(五)項規定了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無效。過去我們一般是從條文使用的某個術語或者詞語進行判斷是管理性規范還是強行性規范,以此來認定
合同的效力這是不準確的,實踐中應當注意。關于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效力主要審查以下幾類:
1、承包人未取得
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
合同無效。
2. 沒有資質得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
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
合同無效 。在這里要特別注意區分掛靠關系與
建筑企業的內部承包關系。如兩者之間有產權聯系、有統一的財務管理、有嚴格而規范的人事任免和調動或聘用手續就可以認定為內部承包關系,而不認定為掛靠關系。反之,則為掛靠關系。
3、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
合同無效。
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合同無效。
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
《
合同法》第286條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了原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對優先受償權的效力、限制、范圍及期限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為充分保護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還需要明確以下問題:
第一,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范圍包括裝飾裝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設計,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
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與該
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間沒有
合同關系的除外。
第二,優先受償權擔保的工程款范圍,如是已竣工工程,為竣工結算價,未竣工工程則為以施工預算價為基礎進行評估確定的工程價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的正常利潤和為承包工程進行施工的墊資款,但不包括
違約造成的損失。
社會在不斷地發展與進步,建設工程
合同常見糾紛也越來越多,糾紛越來越多我們更應該正確處理,在處理的時候我們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