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可以作為刑事證據嗎 一、錄音能否作為刑事證據
視聽資料是一種采用現代科技手段獲得的證據,是一種新興的獨立的證據。它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音像信息資料,根據目前的科學技術發展水平,視聽資料主要包括:錄音資料、錄像資料、電子計算機貯存的資料,以及其他運用專門技術設備得到的信息資料。視聽資料主要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對有關聲音和形象的記錄形成的,它以聲象的動態復原來反映案件事實,其主要特點是:直接性和逼真性強;穩定性強;容易偽造,不能盲目相信。
二、電子郵件能否作為刑事證據
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
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就是說,在民事法律關系中,E-mail可以作為證明
合同關系成立與否的一種有效證據。在我國已有法院將E-mail作為一種證據采信,并據此定案。“當事人曾否認自己給對方發出過財產情況的E-mail,后經核對E-mail地址的ISP備案,與該當事人的情況一致,并作出判決,結案后該當事人服判。”
當然,我們不能只憑一部單行民事法律的規定及某些審判實際做法來推定E-mail已經可以作為一種新型的刑事證據使用。但是,可以預見,根據E-mail所具備的證據屬性和刑事訴訟發展的迫切需要,它必將被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之中,成為刑事訴訟證據種類中的一種。為此,就要求法學理論界和實際部門的專家、學者,盡快對其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在閱讀了上文的內容后,您應該了解到,錄音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但此時,要想法官采納該錄音證據的話,也是需要證明符合證據三性的,不然的話即使收集該錄音證據很麻煩、很復雜,最終也是不能對案件事實提供證明,對當事人來講也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