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對申請機關提出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作了詳細列舉式規定。即市、縣級人民政府除須向法院提交《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
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包括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申請強制
執行的房屋狀況,被
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
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這主要是考慮,通過在申請要件上提出明確具體要求,有利于監督和促進行政機關改進和完善征收補償程序,同時,以列舉的方式作出規定指向明確,有利于增強實踐操作性。《規定》所指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與《條例》規定的“補償決定”是同一概念。上述“征收補償決定及作出的證據”包括了補償決定、征收決定、評估報告、項目批準文件等相關材料;“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在《條例》第十二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
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都有明確要求,申請機關應當認真對待,避免草率敷衍行事。
在受理程序方面,《規定》明確了法院認為強制
執行的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限期補正,并在最終補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由上一級法院作出裁定。
需要說明的是,第一,判斷申請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除了依據《規定》本身相關要求(如對申請書的形式要求和申請材料完整性要求)外,還要依據《若干解釋》第八十六條等具體規定。第二,是否“限期補正”申請材料由法院根據審查情況酌定。之所以適用不予受理裁定而不采用“將材料退回申請機關”的處理方式,主要是考慮法院在受理階段以形式審查為主,立案之后還要進一步作出實質審查;《行政強制法》和《若干解釋》都對不予受理裁定作出明確規定;“限期補正”使法院具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能夠起到有效監督申請機關的作用,故不宜以“退回”作為處理方式。第三,在復議裁定方式上,《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六條表述為上級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規定》原則性表述為“作出裁定”。主要考慮是上級法院需要有選擇裁定方式的自主性,如裁定“維持”或“撤銷”原裁定,要求下級法院“重新審查作出裁定”等,比單一裁定是否受理,更具操作的科學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