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如與公司簽訂勞動
合同,就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
合同可以同時保障公司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對雙方的
違約責任有具體的約定。那么,公司勞動
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我們將為您進行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約定兩種形式,第一種賠償損失的方法。即約定由
違約一方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第二是約定
違約金,采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所謂的
違約,不是一般性的
違約,而是指比較嚴重的
違約,造成勞動
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
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
合同等。
1、用人單位的
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
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
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勞動
合同違約責任的具體內容。我們知道,勞動關系中的任何一方有
違約行為,另一方可以將對方
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訂立勞動
合同,不僅對員工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同時也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員工對公司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追究其相關的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