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招聘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滿足一定時間后,
合同到期,為了
合同條款的繼續順利履行,需要續簽相關
合同,繼續履行有關的義務,享受相應的勞動權利。那么勞動
合同怎么續簽,勞動
合同續簽時間幾年呢?這個問題,的我們和你說一說。
一、勞動
合同續簽時間幾年呢?
勞動法規定勞動
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
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
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
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
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
合同期限是以勞務
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
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
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勞動
合同續簽也是根據這一期限來。不過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后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二、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
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
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
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和其他類型的
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
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
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
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
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并沒有法律明確強制規定勞動
合同的續簽年限,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可以選擇簽訂1年、2年還是無固定期限都是可以的。續簽時間基本和初次
合同簽訂的時間相同。以上就是我們對“勞動
合同續簽時間幾年呢?”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