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但對公訴案件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能否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對公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能否提出反訴,各地的認識和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允許提出反訴,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訴與反訴一并作出判決;有的法院則不允許提出反訴,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為保證執法統一,筆者認為,在公訴案件中,人民法院應允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提起反訴,并應對反訴與本訴合并審理,一并判決。
當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有其自身的特點。如在審理期限方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與刑事部分的審理期限相同,一般只有一個半月的時間,有法定事由才可以申請延長一個月,而民事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審理期限最長可以達到十二個月以上。可見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面臨審判任務重,而審理期限短等實際問題。故在目前,審理此類案件時,要結合附帶民事訴訟的特點,對提起反訴的條件、受理反訴的范圍及提起反訴的時間等問題進行準確把握,既要保障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公正司法,又要提高辦案效率,保證案件按期審結。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
(一)提起反訴的條件。這里主要涉及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反訴與本訴的關聯性問題如何把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反訴有其自身的特點,反訴的內容必須符合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本訴和反訴均應基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
在普通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地位平等,他們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完全由民事法律來調整。而公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民事訴訟具有從屬性,在程序上受到刑事訴訟的制約,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地位不平等,主要還是靠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在審判實踐中,那種不以刑事訴訟中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為前提,僅基于同一民事法律關系而成立的反訴請求,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反訴,純屬普通的民事訴訟。本訴和反訴均應以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為前提,如果不具備這個條件,就不能成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反訴。
(二)受理反訴案件的范圍。由于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訴時,對附民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范圍僅限于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故對附帶民事訴訟反訴案件的范圍也應有所限制,不能任意擴大訴訟請求的范圍。附帶民事反訴適用的案件類型應只限于被害人也有過錯的刑事案件,而且要以法院可以與附帶民事訴訟本訴合并審理為前提。
(三)關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提起反訴的時間。《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在案件受理后至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都可以提出反訴。故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提起反訴的時間應按照上述規定
執行。鑒于《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間是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故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法庭辯論后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提起反訴的期限也應延長,但必須在一審判決前提起。為了防止訴訟拖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開始,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或已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即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并告知其有反訴的權利及提起反訴的范圍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