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提出了
專利申請優先權,優先權分
專利國際申請優先權和
專利國內申請優先權兩種。
專利申請優先權,是指
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提出
專利申請后,在
專利法規定的期限內,又就同一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
專利申請,其后一次提出的
專利申請以第一次提出的
專利申請日期為申請日期。申請人依
專利法規定享有的這種權利,就稱之為
專利申請優先權。 優先權的主要作用是使
專利申請人第一次提出
專利申請后,有充足的時間考慮其
專利是否向國外申請
專利權,如果向國外申請權利,還有充足的時間選擇
專利申請代理機構,辦理各種必需的手續,申請人還可以利用這段時間對自己申請的
專利進行改進而不用擔心在
專利法規定的時間內被他人搶先而喪失權利。
專利法規定的期限,又稱為優先權期限,如
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
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申請
專利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在國內就相同主題提出
專利申請的”中規定的“十二個月內”、“六個月內”就是法定的優先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