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爭議處理辦法當員工和用人單位發(fā)生糾紛的時候雖然可以直接
起訴或者是申請仲裁,但是兩者都需要時間并且費力,那么有沒有其它的方式可以解決勞動糾紛問題,以及有哪些算是勞動糾紛呢?下面我們就為您總結歸納一下員工勞動爭議處理辦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員工勞動爭議處理辦法
1、協(xié)商程序
協(xié)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xié)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fā)生一定的勞動關系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雙方發(fā)生糾紛后最好先協(xié)商,通過自愿達成協(xié)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xié)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xié)商,也可以不協(xié)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fā)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于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
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xié)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且調解協(xié)議也不具有強制
執(zhí)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
執(zhí)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
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
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
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
4、訴訟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
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zhí)行?!痹V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
執(zhí)行力。
二、勞動糾紛類型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不適合在單位繼續(xù)工作的勞動者,依法令其脫離本單位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除名是用人單位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xù)曠工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勞動者,依法解除其與本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分。辭退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guī)章、規(guī)程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但又不符合開除、除名條件的勞動者,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后,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分。辭職是勞動者辭去原職務,離開原用人單位一種行為。自動離職是勞動者自行離開原工作崗位,并自行脫離原工作單位的一種行為。上述情況均導致勞動關系終止,也是產生勞動糾紛的重要因素。
2、因
執(zhí)行國家的關工資、
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guī)定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得的勞動報酬。
保險主要是指工傷、生育、待業(yè)、養(yǎng)老、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
保險。福利是指用人單位用于補助職工及其家屬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yè)的費用。培訓是指職工在職期間的職業(yè)技術培訓。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采取的各種保護措施。由于上述規(guī)定較。
員工勞動爭議處理辦法如上所示,當員工和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糾紛的時候一定要先選擇比較適合自己現狀的方式,而非直接遇到問題就提
起訴訟。同時,員工和用人單位也需要判斷一下兩者存在的糾紛是否是勞動糾紛,是否符合
勞動仲裁等的
起訴調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