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
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
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
保全。 第九十四條 財產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
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九十五條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
保全。 第九十六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
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訴訟中財產
保全,是訴訟當事人為了自己將來的生效判決權益得以實現而采取的一項保障措施。由于財產
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要向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故,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只要提交了書面的財產
保全申請、作了相應的擔保及提交了相關證據,法院都會裁定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被
保全的財產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當限于本案爭議的財產或被申請人的財產,但在具體生活中,由于經濟生活的復雜性,很多財產涉及到連續(xù)買賣或
合同價款已履行,但過戶登記手續(xù)未辦理等現象,導致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訴訟中財產
保全案外人異議的處理并未作出明確的處理規(guī)定,只對
執(zhí)行階段提出的異議司法解釋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因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案外人異議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案外人在尋求法律保護時艱辛重重。 《民訴法》第99條:“當事人對財產
保全或者先于
執(zhí)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
執(zhí)行?!薄睹裨V意見》第110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不服財產
保全、先于
執(zhí)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边@就是目前我國法律對于訴訟中財產
保全異議的處理規(guī)定,且還為當事人申請異議的規(guī)定,并未涉及到案外人的相關權利。此時有的法院是參照
執(zhí)行程序中有關案外人異議的處理規(guī)定處理。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
執(zhí)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異議的處理在處理方式、審查、處理期限上都做了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但也并沒有司法解釋或文件規(guī)定,對訴訟中財產
保全案外人的異議參照
執(zhí)行階段的案外人異議處理,因此在案外人提出異議時,由于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往往案外人異議得不到法院的重視,甚至有的法院連一個針對案外人異議書的書面答復都沒有,似乎是置之不理,不聞不問。此時的解決辦法就是由案外人提起另一個確認之訴。這就使案外人不得不陷入一個長時間的訴累之中,同時也不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構建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