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收到
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專利申請日對
專利申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
專利申請人是否能獲得
專利權有直接關系。因此,確定申請日是
專利申請人能獲準
專利權的關鍵日。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收到
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以外,第二十八條還規定:“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也就是說,從申請人把申請文件交郵局的當天為申請日。 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會出現郵戳模糊不清,無法或難以辯認的情形,出現這種情況,申請人如能提出申請文件遞交郵局的確切日期的證據外,一般以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時間為申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