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規定》允許外商對中國境內的并購交易可通過
股權收購或者資產收購來完成。一般而言,外國投資者需綜合考慮包括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政府許可、交易時間和交易結構對稅賦的影響等在內的各種因素,慎重選擇可行的收購方案。
(一)
股權收購
在
股權收購交易中,一般而言外國投資者會向目標企業的現有股東收購其持有的目標企業的
股權。如不對目標企業業務進行重組,所有現有的業務與
合同將自動延續,此時僅僅是通過改變目標企業所有權結構就可以實現外國投資者的意圖,此時目標企業的法人地位一般不會改變。 而
股權收購交易同時會給外國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快速進入市場的途徑,因為他們取得了目標企業既存的經營實體、業務、資產和員工,投資者憑借目標企業現有的知識和資源即可以迅速滲透本地市場,節省了大量的時間。此外,在許多情況下目標企業的商譽、商號、銷售網絡、客戶關系、市場份額等無形資產相對而言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價值。
如果外國投資者選擇了這一方案,則其還應考慮此方案存在的風險和由此帶來的負面影響。特別是如果目標公司債務負擔沉重,在
股權收購模式下目標企業轉變成的外商投資企業會繼承目標企業所有的債務和責任,那么此時不僅不會幫助外國投資者節省時間快速進入當地市場,反而會加大外國投資者的成本支出,此時相較于
股權收購,外國投資者選擇資產收購的方式會更為明智。
(二)資產收購
兼并收購法律專家認為,相較于
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中購買者可以有選擇地收購目標企業的資產并選擇是否承擔債務,投資者不但不用接管目標企業的債務,反而能夠從所有資產中選擇最有商業價值的資產進行購買,投資者不用承接或有債務和隱形債務、冗員或者其他投資者不愿意承擔的風險。購買后的新實體與目標企業之間存在明確的界限。
雖然資產收購可以使外國投資者不必承接不想要的資產和負債,但資產收購需要滿足與目標企業相關債權人通過談判達成協議,先期的工作耗時耗力。外國投資者可根據自身實力,目標公司信譽、債務等各方面權衡利弊,選擇能使利潤最大化的并購方案,同時要注意的是在比較
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利弊時稅賦這一環節需謹慎以待。資產轉讓要根據資產類型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因此,由于額外的稅務負擔,資產收購的成本往往要比
股權收購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