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防“一房數賣”
回遷房買賣無法辦理預告登記,這就為出賣人“一房數賣”留下漏洞可鉆,一旦房價高漲,
違約成本過低,出賣人極有可能將房屋出售給他人。
當前我國民事立法采用的是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即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有效的債權
合同并辦理了交付或者登記手續,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出賣人將商品房數次出賣所簽訂的
合同,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均應當是有效的
合同。在此情形下,先辦理商品房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其次是出賣人先行交付,買受人已經合法取得商品房的買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但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惡意串通的除外;如果數買受人均未占有房屋,依法成立在先的買賣
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履行
合同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因此,出賣人不得將房屋另行轉讓給他人,相應的
違約責任的規制顯得十分重要。
2、一定要約定
房產過戶和交房的時間
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出賣人并沒有取得
房產證,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一定要約定
房產過戶的時間,實踐中雖然不能保證何時取得
房產證,但要寫明自取得
房產證多少之日起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
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要確定具體的交房時間,若在簽訂
合同時就是現房,則可以約定繳納首付之日即為交房時間。
3、買方要留尾款
沒有
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存諸多風險,
違約責任的規制顯得非常重要。但要求
違約方承擔
違約責任,需要繳納法院訴訟費用、律師費,還需花費時間等成本。如果買房留有尾款(做好是大額尾款),而賣方認為
違約所得小于尾款時,買方的
違約機會將會大大降低。當然,具體如何將為款留下,且能順利地完成買賣協議的簽訂,需要
房產經紀人或者買方較高的談判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