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業主購買房屋以后,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提出退房要求:
1、購房
合同無效。依照我國《
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在售房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或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
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套型、面積誤差導致退房。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
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
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違約責任。
3、變更規劃、設計導致退房。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違約責任。
4、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導致退房!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
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蓖瑫r第13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
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本案中,王先生購買的房屋本身雖然不存在質量問題,但是房屋除本身的
建筑結構還應包括環境及噪聲,F大樓內變電站發出的噪音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標準,導致該房屋不能正常居住使用,也就是未達到購買居住目的,如果該問題通過修復仍然無法保證業主人身及正常居住使用,則王先生提出的退房要求完全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如果業主所購房屋雖存在墻體裂縫、輕度漏水等質量問題,但尚未達到“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這一嚴重程度,屬于開發商輕微
違約,沒有達到根本
違約的程度,所以業主不能要求解除
合同進行退房,只能要求開發商在保修期內承擔修復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