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有下列 幾種:(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 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在
離婚糾紛案件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依然適用。但同時, “照顧無過錯方”也是法院在處理
離婚糾紛案件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因此, 在
離婚案件中,如何收集
離婚證據成為一令關鍵問題。為使自己“
離婚時 權益不受侵害、不吃虧”或為防對方“
離婚時耍手段、占便宜”,
離婚當 事人都須收集到對自己有利且具有較強證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證據。即搜集 對方存在與他人
同居、家庭暴力、
婚外情、重婚、不良惡習、隱匿夫妻共 同財產等過錯證據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等事實證據,而能否收集到上述證據則成為其訴訟請求能否最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