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書格式和范文司法活動中經常面臨當事人需要申請
再審的情形,當然一篇好的申訴書可以增強案件申訴的可能性。那么民事申訴書格式和民事申訴書的范文是怎樣的呢,一篇好的申訴書的內容包括哪些方面呢?接下來我們就為您帶來民事申訴書格式和范文。民事申訴書格式和范文
?申訴人(原終審
上訴人):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或企業名稱,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證號、電話等和身份相關的基本信息。被申訴人(原終審
上訴人):寫明被申訴人的姓名或企業名稱,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證號、電話等和身份相關的基本信息。申訴人訴被申訴人一案(寫明案由),由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申訴請求:1、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寫明判決內容)。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以下為范例)1、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
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寫明事實部分)。原終審法院(寫明法院審查錯誤部分)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2、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以下舉出案件事實)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以下為范例)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此致人民法院申訴人:時間:以上就是我們為您帶來的民事申訴書格式和范文,內容包含申訴人、申訴原因、事實與理由等,我們提醒您,申請
再審除了提交關鍵的申訴書以外還需符合法定的
再審情形才可以申請,因此
再審申請書中的事實理由部分特別關鍵,成為司法機關是否接受
再審申請的關鍵因素。所以如果您對此還有什么疑問,最好咨詢相關律師為您解答和書寫該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