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圍:經本院一審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具有
執行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行政和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中有財產
執行內容的案件;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決、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不滿1億的國內仲裁裁決,和有
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
執行案件。
(二)申請
執行的期限:
1、申請
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
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申請
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生效之次日起計算。
3、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180日,自
起訴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4、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
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
執行的期限內又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
執行書兩份。應寫明申請
執行的依據、理由、事項、
執行標的及金額(本金、利息、訴訟費、
保全費等)。
2、申請
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代為申請
執行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南京律師的,南京律師應提交其南京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及德本律師事務所致法院函。
4、申請
執行人涉外、涉港澳臺的,必須提供經公證、認證材料(董事會決議、法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商業登記的復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