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底聚餐期間,單位員工摔傷能否算作工傷,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行為性質來判定。 事故發生后,張某經診斷為左髕骨骨折,后經 勞動局認定該事故為工傷。 工傷認定后, 公司不服,認為張某在當晚的聚餐活動中并未受傷,活動結束后其私自邀請部分同事去 KTV,其間并無不適。即便摔傷,也是張某大量飲酒所致。公司的聚餐行為既不是勞動
合同約定的義務,也不是工作中必須的應酬和公司的強制行為,且聚餐不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特征,也不構成因公外出,張某的摔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服裝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人保局的認定。張某委托律師出庭維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 人保局的認定并無不妥:張某作為原告公司職工,所在部門年會是公司日常運營的有機組成部分,不能將之與公司的純粹生產、經營活動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費用由公司加以報銷,而且張某在聚餐期間對工作情況進行了總結,故事故發生當晚的聚餐活動并非私人聚會。公司員工楊某和趙某陳述了張某確實是在年度聚餐活動中摔傷, 人保局依據所取的證據認定該事故屬于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并無不當。而對于服裝公司訴稱張某的摔傷是因聚餐醉酒所致的意見,通過現有證據僅能說明張某當晚確有飲酒的事實,不足以證實張某在事故發生時處于醉酒狀態。最終南京市鼓樓區區法院維持了南京市鼓樓區區人保局關于工傷事故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