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認為,雖然是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但是因自身身體素質引起,與其工作環境和勞動強度無關,不屬于工傷范圍。律師認為,在工傷認定上有一個特例,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下,視同工傷處理。此案中,不應該被認定為工傷,他不是突發疾病死亡,也不是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因此,不在《工傷
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之內。
律師指出,如果單位給其繳納了社會
保險,那么他可以享受醫保待遇范圍內的報銷;如果單位沒有給他繳納社會
保險,那么單位應該按照醫保的相關規定為其報銷
醫療費用。
另外,根據國家法律和其他有關規定,在
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并且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
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
醫療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相關意見提到,患有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特殊疾病的勞動者,不受實際工作年限或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限制,其享受的
醫療期均為24個月。
醫療期滿,勞動者還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適當延長
醫療期。
但王小姐的朋友若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朋友腦梗塞疾病系工作原因導致的,也可以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