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房屋認購意向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因而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
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
合同?!庇捎谀闩c房地產公司簽訂的《房屋認購意向書》內容具體確定,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商品房買賣
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你已依約定支付了房款,因此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認購意向書》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
合同。
房地產公司如果惡意
違約,最終直接導致
合同履行根本不能,無法實現
合同目的,使購房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購房人可以要求房地產公司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并賠償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損失賠償額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即履行該
合同取得該房屋產權所獲得的增值利益。
另外,由于房地產公司在履行
合同的過程中存在著明顯的惡意
違約行為,相關司法解釋已為該情形設定了懲罰性賠償,因此購房人還可以請求房地產公司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在與之協商不能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