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終局裁決適用范圍有哪些?
一、終局裁決適用范圍
(一)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1、勞動報酬主要包括以下分項:
(1)計時(件)工資(含病假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基本生活費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以及與該分項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獎金以及與該分項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津貼和補貼以及與該分項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4)加班工資以及與該分項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工傷
醫療費包括:
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食宿費、交通費或者與工傷職業病治療有關的費用等。
3、經濟補償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項:
(1)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
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3)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差額;
(4)競業限制補償金。
4、賠償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項:
(1)違法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的賠償金;
(2)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終止勞動
合同的賠償金;
(3)未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4)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二)因
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
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終局裁決適用原則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述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經仲裁裁決,每項裁決結果所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裁決做出時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述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經仲裁裁決予以駁回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三)仲裁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時,按對應的各分項(含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分別確定是否未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
(四)仲裁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傷
醫療費時,按各項之和確定是否未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
(五)終局裁決僅限于申請人為勞動者的勞動爭議案件。
(六)同一仲裁裁決中既含終局裁決事項又含非終局裁決事項的,不適用終局裁決。
(七)按集體爭議立案的勞動爭議案件,單個勞動者的請求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終局裁決情形的,適用終局裁決。
(八)對勞動關系存疑的案件,不適用終局裁決。
三、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
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
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由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勞動爭議仲裁終局裁決適用范圍適用于勞動者對其勞動報酬等相關方面有糾紛的情況,特點是效率比較高,案件結果比較快得出。但相應而言對于裁決結果勞動者可能不是很滿意,風險比較大。建議您最好考慮清楚再選擇終局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