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
債權債務合同詐騙兩者之間的區別 一、普通
債權債務合同詐騙兩者之間的區別
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關于
合同詐騙罪的規定,一般認為,
合同詐騙罪與無力履行債務的區分,關鍵的是把握兩個特征:一是以虛構的事實騙取對方訂立
合同;二是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根本上就不想履行
合同債務,這一點一般表現在客觀方面是根本沒有履行的能力或者雖然有履行能力但表現為拒絕履行,或者以藏匿等手段極力表現自己沒有履行能力。
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既是
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也是
合同詐騙罪與普通
債權債務相區別的關鍵。因此實踐中準確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重要。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在簽訂、履行
合同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一)明知沒有履行
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
合同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
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
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
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
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
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
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
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
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
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
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
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
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針對普通
債權債務合同詐騙兩者之間給您做的區別分析。在這兩種之間,我們不難分析,
合同中普通的
債權債務要想上升到詐騙罪,就必須要符合詐騙罪的相關規定,一是滿足主觀非法占有,并且滿足不愿意履行債務。在這兩者都有的條件下,才有可能上升到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