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經犯罪嫌疑人家屬的委托,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的案情;犯罪嫌疑人若有任何生活上的需要,律師可以代為轉達給家屬;若偵查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律師可以代為申訴或控告,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此外,對于對法律不是很懂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有責任告之其行為所涉嫌罪名的法律后果,以及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的區別。在國內刑法實踐中,律師能做的只是告知犯罪嫌疑人須將實情如實陳述,免受偵查機關的誤導性發問。
一、律師會見將極大地緩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壓力
對
看守所這樣一個相對與世隔絕的地方,外面的人因其神秘而感到好奇,里面的人因被隔絕和對法律的無知或知之甚少而感到恐懼,特別是一些重刑犯諸如故意殺人犯、販賣毒品犯、綁架犯等,非常擔心自己有可能判處極刑而整日憂心忡忡,茶飯不思,寢食難安,因此極需有人答疑釋懷。律師作為專業人士和親人的代表,能夠給處于極度恐懼的人們以心靈上的慰藉。
二、律師的會見將減輕親人的擔心與憂慮
刑罰作為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手段,歷來為國人所畏懼。我們在
看守所的門口,或刑事審判庭的旁聽席,時常能看到一片一片的親友團,或打圈圈,或唉聲嘆氣,或摒氣凝神,可以這么說,一人犯罪,全家總動員,甚至全家族總動員。律師通過會見了解部分或全部案情以后,及時到位的法律分析和親情問候的轉達,將有效減輕親人的擔心和憂慮。
三、律師會見將端正犯罪嫌疑人正確面對其犯罪行為
有些犯罪嫌疑人,或因為犯罪而內疚,或因為對生存感到絕望而自我折磨,從而自暴自棄,破罐子破摔。面對偵查人員的訊問,不三思而后言,有時還故意順從偵查人員的意圖,說了一些不該說的話,承認了一些不該承認的事實,導致有可能無法查清的事實卻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水落石出”。律師的會見將給迷途的人們指明應對的方向,從而為將來的辯護打下堅實的基礎。
四、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介入將及早發現冤假錯案
犯罪嫌疑人被關進
看守所以后,其對外交流的渠道基本被斷絕,盡管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可以與家人朋友通信,但由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權利受到極大的限制,除了在信中可以噓寒問暖、傾訴衷腸以外,涉及案件情況的言詞將受到非常嚴格的盤查,因而,即使你有冤屈,也可能因為種種原因而無法向外界傳達。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介入將一定程度上開通犯罪嫌疑人與外界交流的渠道。雖然律師不能幫助犯罪嫌疑人串供,但法律卻不禁止犯罪嫌疑人向律師傾吐其所思所想。律師會見以后,如果發現偵查機關確有違法偵查、錯誤羈押的行為,律師即可向相關執法部門及其監督部門反映情況,代為提出申訴控告,從而及早發現冤假錯案。
偵查階段是控訴證據成形階段,犯罪嫌疑人能否巧妙應對偵查人員的各種叼難與訊問,將對控訴證據的收集與完善以及今后的庭審抗辯產生深遠的影響。律師作為偵查階段的一支對抗力量,其介入的作用不應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