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是什么意思?一、什么叫做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
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
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
合同或格式
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
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或格式
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
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說,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二、免責條款有法律要件?
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如同確認其它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況下,只要經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及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的,否則就沒有
合同自由可言了。確認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以下法律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質即是一種合意,
合同的成立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明確且真實。
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經過深思熟慮后形成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否則無效。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為對
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即使是格式
合同,也必須對規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才能締約生效,否則無效。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實踐中,大多免責條款是在既有的價格、
保險等機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風險的措施,是維護企業的合理化經營、平衡條款使用人、相對人乃至第三人之間利益關系的手段,它不是對國家強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對法律的譴責和否定
違約以及侵權態度的藐視。如購銷
合同中,免責條款常起著分配風險的作用,并由此決定誰在實際上投保抵御風險,左右著
合同標的價格。此類免責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應屬于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限制或剝奪另一方當事人權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當事人風險的免責條款,當屬于無效。
通過上文,我們對免責條款是什么意思及其法律要件有了初步了解。簡單來說,就是
合同雙方當事人為免去將來
合同責任而制訂的條款,其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經過當事人協商同意并且要符合社會共利益要求的。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免責條款是無效的,不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