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偵查階段
1、
拘留(30日):
(1)
拘留期限為3日至7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2、
逮捕:
(1)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
二、審查
起訴階段
1、
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
三、審判階段
1、一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二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
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
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四、審判監督程序階段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
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衛龍,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