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一般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故事中陳家二老沒有留下遺囑,所以應采用法定繼承。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繼承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是對等的,在老年人
遺產的繼承方面也不例外。繼承人對老人生前的贍養情況是影響其對老人
遺產繼承的重要因素。對于那些明明有贍養能力和條件,但卻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
遺產時可以少分甚至不分;同理,盡到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可以多分。
本案中XX的行為是值得贊賞的:在家庭最艱難的時期, XX毅然扛起生活的重擔;在丈夫去世、自己再婚后,她仍照料原公婆,主動承擔本已不屬于她的義務,像贍養自己的父母一般服侍無血緣關系的兩位老人,真乃無價親情。
綜上, XX應當同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又因XX長期對老人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分配
遺產時,還應當適當多分。陳繼梅的說法顯然是錯誤的,XX不因再婚而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