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大部分的婚姻都是處于有效狀態的,但這也不能避免出現婚姻無效的情況。當然,就婚姻無效來看,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否則的話是不能認定為無效婚姻的。那到底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但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無效的后果是什么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為無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起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依據以上規定,婚姻關系一旦被法院宣告為無效的,則婚姻關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既當事人之間自始不產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盡管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但是依據《婚姻發》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據此,雖然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但并不會對父母和子女關系造成影響,關于孩子的
撫養權、撫養費、探視權、繼承等都依據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就婚姻狀態來看,包括了有效婚姻、無效婚姻以及可撤銷婚姻。對后面兩種情況,只有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情況,才能被認定構成婚姻無效與可撤銷婚姻。而法律中規定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我們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