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是信息時代發展和數字技術運用的產物,與世界上多數國家一樣,我國法律對于網絡財產并無專門規定。一般認為,網絡財產包括網上游戲裝備、虛擬貨幣、賬號密碼、文件視頻等,這其中即有個人的網絡財產,也包括密碼等網絡權益。網絡里的文字照片肯定屬于個人網絡財產。
通常狀況下,只要符合3個特性就可以被認定為網絡財產:
第一,該財產的載體為網絡;
第二,該財產以虛擬形態存在;
第三,其所依附的網絡平臺有監管權,當事人在使用該類財產時要受到運營商的限制。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我國現行繼承法第3條對公民的
遺產有哪些做了列舉: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
著作權、
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
證券等)。
由上述條文可以看出,網絡財產并不在
遺產的范圍內。不過,律師指出,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均制定于上世紀80年代,當時網絡還沒有出現,所以,法律不可能高瞻遠矚到20多年以后的事情,自然不可能對網絡財產進行規定。
所以,針對目前訴訟中出現的網絡財產的繼承糾紛,雖然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法官依據繼承法的立法原則,可以適度擴大“其他財產”的適用范圍,將網絡財產納入其中。
依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對具有人身性質的“網絡
遺產”不可以繼承,如個人聊天工具QQ、MSN、網絡ID等。而沒有人身性質,且能夠支配,具有使用價值的“網絡
遺產”則可以繼承,如網上店鋪、作品版權和游戲幣、游戲裝備等。
法官在考量網絡財產時,首先,要確認該財產在所有權方面是否沒有任何歧義,也就是說,對該財產的繼承不會侵害到第三方利益。其次,該財產在客觀上能夠被繼承人所持有。滿足這兩點,法官就可以據此作出判決,認定為
遺產。
那么不要QQ號,只要回里面的照片和信件行不行呢?這就得看運營商的“臉色”了,律師說,根據運營商和使用人之間的協議,如使用者去世,運營商作為所有權人有權收回、甚至刪除賬號。
對于其中照片、信件等資料,由于涉及個人信息,不應作為
遺產,因此,給不給家屬都不違法。所以,有些運營商為避免日后引發其他糾紛,或者出于保護使用者個人隱私的考慮,也就不愿意退給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