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的近親屬是哪些?有什么權利義務?一般來說,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都是我們的近親屬,不過法律規定的近親屬又不一樣。而三大訴訟法中關于近親屬的界定是不一樣,刑訴法的近親屬指的是哪些人呢?下面的我們為您整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對于近親屬的區別。一、《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參考法條:《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045條: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三、《行政訴訟法》中的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四、近親屬的出庭佐證特免權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中對爭議許久的證人出庭和證人的權利保障問題也出臺了新的規定,刑訴法的近親屬出庭作證有特免權制度對長期以來,我國在證人制度中實行的是強制作證主義,法律規定如實作證是任何一個知曉案情的公民的義務,不如實提供證據被視為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為,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為了防止證人違反作證義務,我國法律還在實體方面作了保障。在實體上,我國《刑法》第 310條規定了窩藏、包庇罪和第 305
條規定了偽證罪。法條中并未有除外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包庇、偽證行為,不論其與被窩藏、包庇或為之作偽證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關系,都一律予以同樣的定罪和
量刑,這里面包括近親屬。但在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并成為了制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個大困難。怎樣促進證人出庭作證,成為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面對的共同難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同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為了庇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作證是常見的,更多人的心理是既害怕作偽證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又害怕自己的證詞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為避免這種矛盾,證人往往選擇以不知情為借口拒絕作證。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沒有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總結一下三大訴訟法關于近親屬的界定的區別,《民事訴訟法》相對于《刑事訴訟法》的近親屬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了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還包括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另外繼父繼母、養子養女也都屬于刑訴法的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