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村民祁某同其丈夫施某15年未曾生育,兩人便在1996年收養了剛剛出生幾天的小施成為養子。當時,兩人并不了解國家關于收養的登記制度,故未辦理收養登記,只為孩子登記了戶口并辦理了獨生子女證。2007年,施某和祁某因感情不和而
離婚,養子小施便隨養父生活。去年,祁某亡故,小施及養父因同祁某父母協商
遺產繼承事宜不和而將祁某父母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小施作為祁某養子的法定繼承權。庭審中,作為被告的祁某父母認為,女兒和女婿先前并未為養子小施辦理領養手續,根據收養法相關規定,收養關系并不成立,小施不應當享有子女的法定繼承權,請求法院駁回訴請。審理:被繼承人祁某與施某雖在收養原告時未辦理收養登記,但雙方在收養時已具備了法定的收養條件,并且在公安部門辦理了戶口登記,之后,又補辦了獨生子女證,并以養父母養子的身份共同生活了10多年,故應認定雙方的收養關系已經事實上成立。祁某與丈夫的
離婚訴訟中,對養子的
撫養權問題也作出了處理,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予以司法確認。因此,養子小施與被繼承人祁某的收養關系成立有效,依法享有對祁某
遺產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