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其中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張大爺因未留有遺囑,故其婚前財產作為
遺產范圍,應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王老太雖然與張大爺均為喪偶再婚,時間也較短,但其仍為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配偶,故其對張大爺?shù)幕榍柏敭a擁有和子女平等的繼承權。
繼承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了遺囑存在部分無效的情形。本案中,李大爺雖然遺囑中處分了與張老太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對于張老太享有的財產部分所立的遺囑雖屬于無權處分行為,但并不影響其遺囑中其他內容的效力。也就是說,李大爺在本案中遺囑處分的法律后果是:其對個人婚前財產及個人婚后共同財產中其本人部分的處分有效,上述部分的
遺產應由其兒子繼承。
老人晚年再婚后由于感情基礎薄弱,雙方缺乏相互信任,經常會把自己的銀行卡、工資卡、存折及其他憑證交由各自的子女保管。待去世后,其子女便將相應的
遺產通過各種渠道取出,防止對方繼承。本案中,劉大爺和他女兒做出的這種防止孫老太分
遺產的行為是否有效呢?判斷這種行為是否合法,應首先明確一個問題,即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法第二條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從老人死亡的時候開始,繼承已經開始了,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個人財產已經轉化為
遺產了。
老年人晚年再婚引起的繼承問題,因涉及財產及繼承人較多導致情況比較復雜,一旦引發(fā)訴訟,往往會牽涉到幾家人、幾代人的經濟利益。對此,海淀法院法官給出了兩個既簡單又可行的解決方法:第一,進行財產約定。即老年人選擇“夕陽婚”的時候,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協(xié)議的方式約定各自財產的歸屬,比如:各自婚前財產及各自婚后個人名下的財產,在自己死亡后,均歸各自子女繼承,雙方均不繼承對方財產等等。采取此類辦法時,應注意在協(xié)議中明確各自名下的財產種類、范圍和歸屬,財產的名稱應當確保準確,避免將來
執(zhí)行協(xié)議時產生歧義。第二,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合法處分個人
遺產。遺囑的方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多種形式,各個形式的遺囑均有其相應的法律要件,所以立遺囑時須符合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避免所立的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影響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