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 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繼承人在分割
遺產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首先應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被繼承人的財產。雖有遺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
遺產;5、遺囑處分的
遺產。
二、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
在分割
遺產時,如死者遺有未出生的胎兒,應給胎兒保留應當繼承的
遺產份額,其應繼承的數額一般以共同參加繼承的各法定繼承人的平均數額為參考數額。如果胎兒生下是活體,這份
遺產由胎兒這一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果胎兒出生是死胎,這份
遺產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應當為胎兒保留的
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
遺產中扣回。
三、物盡其用的原則。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
遺產的效用。對于不宜分割的
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繼承人在分割
遺產時,要注意貫徹這一精神。如:對房屋要照顧缺房的繼承人;對生產工具要照顧生產需要的繼承人;對圖書資料要照顧從事有關業務的繼承人,等等。這樣才能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
四、互諒互讓、協商分割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相互體諒、謙讓,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妥善解決
遺產分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