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誰需要制定
遺產計劃 一般來說,正如上面提及的,所有擁有財產的成年人都是潛在的被繼承人,都應該在合適的時候制定自己的
遺產計劃。但就這幾年
遺產繼承的司法實踐看,經常出差或高風險、高強度職業者;健康狀況欠佳而又家境事業殷實或財產關系復雜者;社會交往頻繁的民營企業家、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涉及到收養、再婚、過繼關系者,以及擁有非婚生子女、多子女者是最需要盡早制定
遺產計劃的人。 2、如何制定
遺產計劃 (1)依法確定
遺產繼承的合理路徑,將立遺囑作為主要路徑。制定
遺產計劃不是單純的非此即彼游戲,它要求依法進行,實事求是,靈活選用各種法律允許的
遺產繼承路徑。就國內
遺產繼承而言,鑒于我國的相關金融、法律中介機構尚不存在操作
遺產信托等創新
遺產繼承方式的現實保障法律基礎,因此當下最迫切的不是盲目制定以
遺產信托或
股權信托為主要內容的
遺產計劃,而是要充分利用現有的繼承法,并結合被繼承人的實際,來確定
遺產繼承的具體路徑,將立公證遺囑、為將來繼承所需修改公司章程與培養自己的子女或者接班人結合起來,必要時,個別富有的被繼承人還可以先行確定職業經理人以保持
遺產的可持續性。 (2)依法確定可繼承的財產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
著作權、
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等等。在這里制定
遺產計劃最容易犯的一個錯誤就是,將有權屬爭議的共同財產、已設立擔保的財產和已被司法凍結的財產在析產、解除擔保、解除凍結之前列入可繼承財產,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是不被允許的。 (3)依法謹慎起草遺囑,哪怕是簡單的遺囑,這是整個
遺產計劃的核心。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根據個人意愿在遺囑中確立繼承人或受贈人,可以在計劃中附加撫養要求、葬禮安排等;但同時遺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遺囑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內容、形式合法且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值得一提的是,為避免糾紛,遺囑要盡量由被繼承人自書或在他書時由公證處公證,特別是一定要注意不得剝奪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選任合適的
執行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
執行人”。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除非選用家族成員或組織中的年長或地位較高者,否則
遺產計劃
執行人建議最好選擇律師事務所、專事
遺產打理的
基金公司等獨立第三方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