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
合同違約金比例最高是多少? 一、承攬
合同違約金
(一)概述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
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
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
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
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
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二)性質
1、法律定義
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是
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
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
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
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
合同的規定給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
合同中書面約定。
違約金有兩種:
①懲罰性
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
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
違約一方除支付
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
違約金,是對
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
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
違約金,即免除了
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
違約金,亦不再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
違約金的性質
我國《
合同法》中
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度地體現懲罰性。
我國《
合同法》對
違約金的規定強調
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
違約金的懲罰性。一方面,
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
違約情況”確定的,即
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
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
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
違約金的數額低于
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
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
二、承攬
合同違約金的比例
(一)法定與約定
違約金
1、法定
違約金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違約金為法定
違約金。法定
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
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
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
違約金比例。
合同對
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
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
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
合同的內容、
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
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1)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
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
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
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
違約金。這里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
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再如,《如加工承攬
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
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
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
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
合同的法定
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
(2)有關法規只規定了
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
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
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
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
違約金。通用產品的
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的法定
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范圍。
2、約定
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
違約金。約定
違約金是一種
合同關系,稱
違約金
合同。這種
合同屬從
合同。主
合同無效,
違約金
合同無效。
違約金
合同是諾成
合同,與定金
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
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
合同,通常,
違約行為發生,
違約金
合同生效;
違約行為不發生,
違約金
合同不生效。
違約的種類繁多,
違約金
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
違約金
合同,指當事人對
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
違約即支付
違約金。具體性
違約金
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
違約行為所約定的
違約金,如約定根本
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
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
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
違約金。
(二)懲罰性與賠償性
違約金
1、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
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
違約金,又稱
違約罰。此種
違約金于
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
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系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
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2、賠償性
違約金。
賠償性
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于債權人于對方
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系。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為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勵債務人履行債務,另一方面,如發生
違約,則其責任承擔簡單明了。此種損害賠償的預定,也是一種
違約金。此種
違約金,如相當于履行之替代,則請求此種
違約金之后,便不能夠再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3、我國《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的
違約金,屬于賠償性
違約金。
如此解釋,并不等于否定懲罰性
違約金在我國法上的地位。由于《
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則(第4條),當事人仍然可以明確約定懲罰性
違約金,只要此種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便仍然有效。當然,如果當事人的約定不明確,原則上推定為賠償性
違約金。
4、例外
賠償性
違約金作為賠償損失額的預定,雖然不要求其數額與損失額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兩者相差懸殊,否則,會使
違約金責任與賠償損失的一致性減弱乃至喪失,而使兩者的差別性較大,以致成為完全不同的東西。因此,
違約金的數額過高或者過低時允許調整是適宜的。在這,
違約金的數額與損失額應大體一致,這是商品交換的等價原則的要求在法律責任上的反映,是
合同正義的內容之一,是
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
違約金的數額過高或者過低時予以調整,就其根據。
(1)
違約金高低的比較標準。《
合同法》第114條所規定的比較標準,是因
違約“造成的損失”。
(2)
違約金的增加。賠償性
違約金既屬損害賠償額的預訂,理應是在充分估計因
違約所會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基礎上確定的。如果
違約金低于因
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該
違約金在實際效果上就相當于限責條款。
(3)
違約金的適當減少。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承攬
合同違約金比例最高是多少呢?通過上文的解答,我們發現對于
違約金的比例,《
合同法》并沒有強制規定,不過可以以損失的30%作為參照依據。另外,您也可以選擇懲罰性的
違約金,懲罰性
違約金遵循自愿的原則,沒有限定
違約金的比例,您可以任意進行約定。由于實務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我們建議您可以在告知律師具體情況后獲取專業意見,這樣更有利于您問題的迅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