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檢察院監督辦案程序是什么?檢察院除了承擔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決定是否
起訴的責任外,還負責對公安機關辦案過程進行監督。當事人如果對公安機關辦案有異議,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監督辦案要求。那么當事人申請檢察院監督辦案程序是什么?下面我們就簡單和您講一講。一、當事人如何申請檢察院監督辦案?如果當事人所報案件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那么當事人對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不滿意的話,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0天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時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需要說明理由。如果當事人還不服公安機關的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到檢察院反映,要求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如果檢察院認為需要立案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檢察院會讓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同時,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理由不成立,有必要立案的,檢察院可以責令公安機關立案。二、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應遵循的原則1、法院自我糾錯在先,檢察監督在后的原則,體現了檢察監督屬于救濟式監督的本質。2、下級院審查在先,上級院審查抗訴在后的原則,即遵循同級受理、同級審查的規定,體現了同級監督的理念。三、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具體條件1、法院駁回
再審申請,應當明確的是,作出駁回
再審申請的主體既可以是原審法院,也可以是上級法院,即不論是哪級法院作出駁回
再審申請,均應視為符合該情形。2、法院逾期未對
再審申請作出裁定,這里的“逾期”原則上應是超過自收到
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當然,由于三個月的審查期限可以延長,因而,例外情況下的“逾期”應根據延長時間而定。3、
再審裁判有明顯錯誤,這里應予明確明顯錯誤的含義,所謂明顯錯誤,是指當事人的主觀認識,只要當事人認為
再審裁判存在錯誤,就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四、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案件的審查要求1、審查期限。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三個月審查期限并非不變期間,特定的期間應當予以扣除,如調閱法院訴訟卷宗、委托鑒定等期間,由于這些期間并非辦理案件的檢察院所能控制,因此不應計入審查期間。另外,三個月的辦案期限應當解釋為一級檢察院的辦案期限,在提請抗訴案件中,上下兩級檢察院都對案件進行審查,應當分別計算三個月的辦案期限。2、審查次數以一次為限,無論檢察機關作出支持監督申請決定,還是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當事人均不得再次申請檢察監督。3、審查決定形式,檢察院經審查后,應當根據審查情況最終作出提出檢察建議、提出抗訴和不予監督三種決定。由此可見,在案件偵查審理階段,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其監督公安機關或法院的辦案過程。當事人要按照申請檢察院監督辦案程序
執行,并且有一點要注意,當事人提出檢察監督的次數只有一次,所以要知道珍惜。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