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種類
一、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種類:
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種類
一、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種類: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主要是指:
1、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以外的證據形式;
2、法定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證據材料,例如商場保安人員主持的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
3、非經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的供述、陳述和證言;
4、未經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證屬實的證據材料。
二、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
非法證據排除是指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非法證據的特征:
1、侵犯的法益
非法證據是以刑訊逼供、暴力、威脅或凍餓曬烤等精神折磨的方式為手段,通過直接侵犯公民憲法性基本權利特別是人身權而獲得的,因此該違法取證行為即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也妨礙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嚴重違背了國家對人權的保障,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正。
2、證據真實性
非法證據由于是偵查人員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的方法,迫使被詢問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痛苦或恐懼的情況下做出供述,嚴重剝奪了其陳述的自愿性,極有可能是背離案件事實真相的虛假供述。因此證據的真實性無法得到保障,一旦被采信極易造成事實認定錯誤導致錯案。
3、違法程度
取證方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現以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以嚴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方式去獲取證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違反了刑事程序法,也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刑訊逼供罪。
4、法律后果
非法證據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嚴重違背司法理念,違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其造成的后果無法通過事后補救得以修復。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補救性,不存在補正或合理解釋的可能。其自始不具有證明能力,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一經發現應當一律排除。
5、適用規則
非法證據適用強制排除規則,因其嚴重違背國家人權保障價值理念,助長偵查機關違法取證行為,容易導致錯案。嚴重損害司法公正。無論其內容是否真實可靠,一律不得作為證據適用,沒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依據,
通過以上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種類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舉例說明,使我們能更很好的了解到非法證據。由非法證據和證據的區別和對比,使我們能夠更加清晰的判斷非法證據和證據的區別,在生活中更好的保護自己和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