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國家一般把遺囑信托分為遺囑
執行信托和
遺產管理信托。
(一)遺囑
執行信托是為了實現遺囑人的意志而進行的信托業務,其主要內容有清理
遺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稅款及其他支付、遺贈物的分配、
遺產分割等。遺囑
執行信托是短期性的,一般遺囑
執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遺囑為依據,繼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發生制約。除了巨大和復雜的產業之外,清理工作在兩三年即可完成。
(二)
遺產管理信托是主要以
遺產管理為目的而進行的信托業務。
遺產管理信托的內容與遺囑
執行信托的內容雖有交叉,但側重在管理
遺產方面。
遺產管理人可由法院指派,也可由遺囑人和其親屬會議指派。通常,設立
遺產管理信托的原因有:
(1)因無遺囑,對財產的管理、清理、處理就困難,所花時間也長,故在此前尚需信托機構代為管理;
(2)雖有遺囑,但繼承人存在與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明確繼承人之前代理
遺產;
(3)雖有遺囑和明確的繼承人,但繼承人尚不能自理
遺產時,也可委托信托機構代管
遺產。
日本通常將遺囑信托分為遺囑信托和
執行遺囑兩種。二者的不同點在于,在
執行遺囑時對屬于繼承財產的債務也可作為
執行人管理和處理的對象,因而
執行遺囑職責的范圍較遺囑信托的受托人更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