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未具體規定遺囑
執行人的權利和義務。 遺囑
執行人應具有以下義務:
(1)清理
遺產,造冊登記。遺囑的
執行,一般要經歷一段較長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遺囑中所指定的
遺產可能發生變化,或者
遺產仍混在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之中。因此需要清理,
遺產項目較多,應編制
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中應載明遺囑人死亡時應屬于他的全部
遺產的名稱、數量、價值、債權和債務的價值及財產狀態,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及
債權債務的種類、數量。
(2)妥善管理和保護
遺產。在
遺產分割或繼承人受領遺贈財物之前,遺囑
執行人應妥善管理和保護
遺產,以防止
遺產被毀損、滅失等情況的發生。管理
遺產所需的費用,應從
遺產中扣除或由繼承人承擔。
(3)按照遺囑內容將
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遺囑
執行人
執行遺囑,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隨意地改變遺囑內容。如因其故意或過失給繼承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