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債權和共益債務的聯系和區別 一、什么是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
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
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
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三、普通債權和共益債務的聯系
1、產生的時間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產生。
2、產生的目的是為了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為了更好的管理債務人財產,為了保護債權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利益。
3、依據新法的規定兩種費用的支付來源都是債務人的財產,支付方式都是隨時支付的。(當管理人發現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時候,管理人應當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四、普通債權和共益債務的區別
共益債權與普通債權的差別主要在于:共益債權產生于破產案件受理后,普通債權產生于破產案件受理前;共益債權與破產費用在清償時優先于其他債權,包括普通債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和勞動債權。破產法對于普通債權要求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職工的勞動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確定的方式。對于共益債權是否申報,破產法沒有規定。由于共益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后才發生,優先受到清償,并且總是和破產費用相提并論,而破產費用并不需要申報,因此有人認為,共益債權也不需要申報,而是由管理人根據破產法規定隨時支付。筆者以為此說并無根據,債權人認為其享有共益債權的,同樣要申報,如果管理人有異議的,債權人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提
起訴訟,由法院確認共益債權的數額,從而在破產程序中清償。
以上內容詳細的介紹了什么是共益債務,公益債務的清償問題,以及普通債權和共益債務的區別。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共益債務與共益債權敘述的是一個問題,只有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分別。破產法中對公益債務的種類做了詳細劃分。您可以仔細理解一下上述內容,減少在法律名詞方面的一些盲區,學習一下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