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合乎國家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遺囑,可能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不能實際
執行,這些遺囑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在遺囑繼承前已經死亡,該遺囑不能
執行。
例:高某立下遺囑,表示將從其
遺產中拿出2萬元存款留給父母。但是,高某的父母先于高某去世。這種情況下高某所立遺囑沒有給付的對象,因而不能
執行。
(2)繼承開始時,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滅失,該遺囑不能
執行。
例:韓某立下遺囑,將私房兩間及房中物品留給其在國外留學的兒子。但由于發生火災,房屋及物品均被燒毀。這種情況下,遺囑涉及的財產已經不存在,遺囑也就失去了
執行的效力。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在遺囑成立后,被依法剝奪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遺囑不發生
執行的效力。
例:趙某有一子一女,因趙某對兒子偏愛,故立下遺囑將全部財產由兒子繼承。但其兒子在趙某中風癱瘓后,不僅不悉心照顧,反而經常打罵、虐待他。趙某死亡后,其子要求繼承
遺產,但人民法院根據趙某女兒的申請,依據繼承法笫7條的規定,依法剝奪了兒子的繼承權j這份遺囑因為遺囑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因而也不能
執行。這時,遺囑中的財產應當按法定繼承人的規定,由趙某的女兒繼承。
(4)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遺囑不能
執行。
例:劉某立下遺囑將
遺產全部留給兒子繼承,但兒子考慮到自己生活條件富裕,而出嫁的姐姐生活較為困難,因此放棄繼承權,而由其姐姐繼承了
遺產。
(5)遺囑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囑所附義務,經有關單位或個人請求,被人民法院取消接受
遺產權利,遺囑不能
執行。
(6)遺囑中給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因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遺囑中關于胎兒繼承份額的內容不能
執行。
律師指出,以上列舉了幾種常見的遺囑不能
執行的情況,在實際
執行遺囑過程中由于遺囑的內容自相矛盾、含糊不清,使遺囑
執行人無法
執行,這種情況也是會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