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可以看出,代位繼承發生的唯一原因是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最高院關于繼承法意見中28條又從反面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將代位繼承嚴格限制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情況。但如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如果生前做了繼承法第七條的行為,喪失了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代位繼承人是否也喪失繼承權呢?按照繼承法意見第28條的規定,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我國繼承法采用的是代位權說,既然被代位人已喪失了繼承權,代位人自然也喪失了對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但筆者認為按故有權說,此種情況下代位繼承人不應喪失繼承權。因為一、如果確認代位繼承人喪失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則違背了責任自負的法律原則,二、通常認為,喪失繼承權喪失的是繼承既得權,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喪失的只是繼承期待權,其繼承
遺產的主體資格因其死亡而消滅,代位人不能因此喪失代位繼承權,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是否存在在繼承開始前很難確定(如虐待,遺棄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后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予以寬恕的,可不喪失繼承權)故無法確定被代位人是否喪失繼承權。我國法學界學者也有人主張應采用固有權說,在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時,代位繼承人仍可行使代位繼承權@ 郭明瑞,房邵坤主編的《繼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119頁。
第二種情況是被代位人死亡后,代位繼承人如果對被繼承人實施了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是否應取消代位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代位人應喪失對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因為被代位人死亡后,代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處于相同的法律地位,故其對被繼承人實施了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的行為,應喪失繼承權否則,難以體現法律的公平原則。
第三種情況,如果 被代位繼承人對被代位人實施了繼承法第7條第一款的行為,按繼承法的規定,其喪失對被代位人的財產繼承權,其是否仍享有對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其不應喪失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理由是:首先,代位繼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
遺產而不是基于對被代位人的繼承權間接繼承被繼承人,其次,喪失繼承權具有相對的效力,喪失對被代位人的繼承權,不影響其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第三各國民法對此均無禁止規定。
第四,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方式,從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到代位繼承時的
遺產分配原則,無一不受法律的直接約束,他人無權任意變更。而在遺囑繼承方式中,因為遺囑只有在遺囑人死后才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才實際享有繼承權,如果遺囑繼承人于遺囑生效前死亡,此時尚未取得繼承權,沒有這一前提,自然也就不發生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的問題,所以代位繼承只發生在法定繼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