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
遺產的一種法律制度。在代位繼承中,已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繼承
遺產的人,稱為代位繼承人,如孫子女代替已故的父母繼承祖父母的
遺產。《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繼承法第二章為法定繼承,第三章為遺囑繼承,而第十一條就是屬法定繼承篇幅之內,毫無疑問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代位繼承必須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須先于父母死亡。2、有代位繼承權的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并且不受輩份的限制,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有代位繼承的權利,而被繼承人的旁系血親和長輩直系血親都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3、代位繼承人不管是一個人還是幾個人,他們一般只能繼承他們的父親或是母親有權繼承的
遺產份額。4、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喪失繼承權的,他的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只有完全具備以上四個條件,代位繼承才能發生。代位繼承還有別于轉繼承:轉繼承就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
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應繼承的
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主要區別是:第一,代位繼承是繼承人死于被繼承人之前,即繼承開始之前;轉繼承則是繼承人死于被繼承人之后,即繼承開始后,
遺產分割之前。第二,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中繼承人的所有合法繼承人都有繼承權。第三,代位繼承人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
遺產的分配;轉繼承則是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對他的
遺產進行分割。第四,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轉繼承即適用于法定繼承,又可適用于遺囑繼承。
遺囑與遺贈的區分: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其財產的全部或部分贈與特定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種處分自己財產的方式。繼承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以得知,遺贈實際屬于遺囑的一個種類,遺囑因受益人不同而分為兩種,一種是在遺囑中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幾人繼承;第二種是在遺囑中將自己的
遺產贈與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或贈予給國家或集體。這兩類意思都可通過遺囑的形式表述。他們的區別有:
(l)接受
遺產的對象不同。遺囑的接受對象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而遺贈的對象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者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2)遺囑繼承人是基于與被繼承人的繼承法律關系直接繼承
遺產;遺贈受領人是基于被繼承人遺囑的指定從
遺產執行人處取得遺贈財產,而不直接參與繼承。(3)遺囑繼承人在繼承
遺產時,既繼承財產,也要承擔債務;而受遺贈人只接受遺贈人的財產。有遺贈內容的遺囑被公證后,受贈人在遺贈人身故后申辦公證書的,公證員不能出具繼承權公證書,而應辦理確認遺贈事實和遺贈內容,及遺贈受領人自愿接受贈與的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