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繼承糾紛案件一般應具備如下證據:
1、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 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本。
(3)、證明是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2、繼承法律關系的證據
( 1)、被轉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如: 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公墓證;死亡人員喪葬費、撫恤金審批表;死亡公證書;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2)、遺囑繼承的,應提交被轉繼承人、被繼承人遺囑:
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的,應提交代書遺囑書并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除應提交有關錄音外,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口頭遺囑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3)、被繼承人、被轉繼承人、轉繼承人親屬關系的證據。
3、
遺產的證據。
(1)、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購房
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等。
(2)、存款:應提交存單、銀行賬號等。
(3)、
股票、股份、出資額: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出資證明、工商登記資料等。
(4)、車輛:應提交行駛證或購車
合同等。
(5)、
債權債務:應提交借據或其他權利義務憑證。
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
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遺產未分割的,視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7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條。
繼承權糾紛提
起訴訟的期間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
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