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約定高額利息是否有效 一、當事人約定高額利息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定:
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按照這些規定的要求,在
合同法生效前,各級法院在審理有關
民間借貸糾紛時,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過高利息就是不予保護的。
民間借款利息的法律規定較為原則,至今為止已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息的有:《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民法通則》第90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二、個人借款能否約定高額利息
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為原則,充分體現私權自治(
合同法),一定范圍限制高利率。但是對高利率沒有明確的解釋,對什么屬于高利率等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利息糾紛各地法院處理不一,適用法律上、理解和認識不統一,保護的程度不同,影響司法的權威性和法治的統一性。
在實踐中,當事人雖有約定利息的權利,但該項權利是受限制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只能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該項權利。而要是當事人約定高額利息的話,則我們還要分析,究竟約定的高額利息是否構成了法律上面的高利貸,如果不構成的話,那么當事人之間做出這樣的約定也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