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要是違背女性的意愿,采取暴力手段壓制對方反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那么這樣的行為一般是會認定為強奸犯罪的。但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是否也能構成強奸罪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婚姻關系期間構成強奸罪的情形
(一)如果當事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屬于“死亡婚姻”。雙方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也沒有履行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此時關系已處于不確定的狀態,而丈夫違背妻子意愿采取暴力,脅迫手段,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權利。此時,
離婚判決的
上訴期是“非正常夫妻關系”的特殊時期。由于判決尚未生效,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在此特殊時期,從法律上講,雙方雖屬夫妻關系,但
離婚判決的內容對雙方都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對當事人行使夫妻間人身和財產權都有所限制,如果男方有上述行為,那么則構成強奸罪。
(二)民法通則、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權利和義務都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法律給予夫妻在婚內進行性行為的自由,而沒有給予其強迫另一方進行性行為的自由。男方違背女方的意志,又采取暴力手段,主觀惡意明顯,不僅有奸淫的目的,還有對人格、人體摧殘的故意,具有危害性,符合強奸罪的基本特征。我國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都沒有將丈夫排除于強奸罪的犯罪主體之外,所以只要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符合刑事責任年齡的男子都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自然將丈夫也包括在內。
二、婚姻關系期間不構成強奸罪的情形
(一)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構成強奸罪的法定條件,雖然婚內逼迫妻子發生性關系,但這與構成強奸罪中違背婦女意志強行性交有著本質不同,因而其社會危害性也不同。
同居和性生活是法律賦予夫妻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就是對
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從法律上講,合法的夫妻之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利自由的侵犯,所以,如果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不顧妻子反對,甚至采用暴力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不能構成強奸罪。
(二)如果女方提出
離婚,并經相關機構調解,但并沒有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
離婚,或者雖然提出了上述請求,但法院并沒有立案受理,即沒有進入
離婚訴訟程序。那么夫妻之間相互對性生活的法律承諾仍然有效。因此,男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即使男女之間有夫妻關系,但在性方面,雙方都是有自由的權利,不能勉強任何一方與之發生性關系,更加不能采取暴力的手段,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系。而我國法律中并沒有對婚內強奸作出規定,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是否構成強奸罪,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分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