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之間可能由于缺乏溝通而產生誤會并因此引發怨念,可能一旦發生矛盾,一時沖動,有人會想到電視劇或者故事里常看到的斷絕父子關系,并且提出斷絕父子關系哪里辦這個問題,那么首先需要確認的是,親生父子關系是不可能斷絕的,接下來,我們將為您介紹幾種不同的情形。
一、對于親生父子關系
父子關系基于血緣關系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系,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系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不過雖然血緣關系無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義務的父親對于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以后可以自動解除。如果你已經年滿18周歲,在法律上就屬于完全行為能力人,你的任何行為只要不觸犯法律法規,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預。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養,則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對于繼父子關系
對于繼父子關系,學理方面認為繼父子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后,可以斷絕繼父子關系。
三、對于養父子關系
對于養父子關系,在養父子關系成立后,其關系的解除在《民法典》中也有明確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綜上可看出,如果是親生父子,“斷絕父子關系哪里辦”這個問題是無解的,因為親生父子的血緣關系是無法斷絕的,而養父子關系需要斷絕的,可以通過協議達成,然后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如果協議無法達成,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
上訴申請解除關系。